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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自相相違因

 (術語)四相違之第三。有法者,宗之前名辭,自相者,於其前名辭發表之事件,相違者,反對之意。即謂立者所設之因,望其宗之前名辭時,缺因之後二相,故不為成立其前名辭發表之事件之因,而反為可打消之之理由,遂至敵者即用其因,成立反對之宗者。見因明入正理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