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植物檢疫組電傳書函 地址:100台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 聯絡方式:承辦人 徐雯貞 電話 02-23431406 傳真 02-23570679 受文者:David Chiou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植檢組字第961133號 速別:普通件 主旨:有關 台端申請自美國紐澤西州輸入Ficus religiosa(桑科榕屬)枝條之檢疫條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台端96年10月18日未具文號電子郵件申請書。 二、 自美國紐澤西州輸入旨述枝條(須去除所有地下部、不定根及根部組織)時,除不得附有土壤外,應檢附美國政府植物檢疫機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註明完整學名(包含屬名及種名)、產地及數量,輸入時請向本局轄區分局申報檢疫。 三、 因本局近期預定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即將公告旨述植株為西方花薊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之寄主;該規定經公告修正後,自美國輸入旨述枝條時,植物檢疫證明書應加註經檢疫未罹染西方花薊馬或在輸出前經適當檢疫處理。 四、 旨述枝條如在本局修正相關規定後輸入,則在運輸途中,如需經由香港、澳門、新加坡或其他西方花薊馬發生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除於進口時應繳驗大、小提單(Bill of Lading, Delivery order)外,途經莖線蟲疫區者,應在輸出前予以適當包裝,使該產品不直接與其他貨物接觸,如未依規定包裝者,應以密閉貨櫃裝運方式輸入;途經西方花薊馬疫區者,除以密閉貨櫃方式裝運外,亦可在輸出前採下列方式之一包裝,且在未經檢疫前須維持其包裝狀態完整。 (一) 以完全密閉包裝。 (二) 以密合之包裝箱包裝,如包裝箱有通氣孔,應在通氣孔上加設網孔小於1.6公釐之防蟲紗網。 (三) 以棧板整盤打包裝運,且以網孔小於1.6公釐之防蟲紗網或以能完全防止害蟲侵入之材料將貨品六面密閉包裹。 (四) 以密閉式貨櫃裝運。 以密合之包裝箱及棧板整盤打包裝運者,應於該包裝封口處或開啟處加封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之封條、封識,且於運輸途中應確保不得被開啟。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未使用專用之封條、封識者,應於所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上註明鉛封作業所用之封條、封識樣式、編號,或註明該封條或封識之鉛封作業係在輸出前完成。以密閉式貨櫃裝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者,應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大提單或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可之文件上註明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貨品輸入後未經檢疫人員拆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自行破壞封條開啟貨櫃。 五、 本函件於輸出國疫情或檢疫條件改變時無效。 六、 申請進口貨品如屬管制輸入者,應先洽相關簽審單位同意後再行輸入。 七、 爾後 台端如欲自某一國家、地區首次輸入某一植物產品,或不詳悉植株產品輸入之檢疫規定時,請檢附完整植物學名(包含屬名及種名)後傳真至02-23570679或傳送電子郵件至dpq@mail.baphiq.gov.tw,俾便本局辦理相關業務。 正本:David Chiou 君 副本:本局基隆分局、新竹分局、台中分局、高雄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