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_1_-根本分別品拘樓瘦無諍經(第169經)

我聞如是:

一時,佛遊娑奇瘦劍摩瑟曇拘樓都邑。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我當為汝說法,初妙、中妙、竟亦妙,有義有文,具足清淨,顯現梵行,名分別無諍經。諦聽,諦聽,善思念之。」時,諸比丘受教而聽。

佛言:「不欲樂或自苦,行於中道莫求欲樂、極下賤業,為凡夫行,亦莫求自身苦行,至苦非聖行,無義相應。離此二邊,則有中道成眼成智,自在成定,趣智、趣覺、趣於涅槃。有稱、有譏,有無稱、無譏而為說法。決定於齊,決定知已,所有內樂當求彼也。莫相道說,亦莫面前稱譽齊限說,莫不齊限。隨國俗法莫是莫非。此分別無諍經事。莫求欲樂、極下賤業,為凡夫行,亦莫求自身苦行,至苦非聖行,無義相應者,此何因說?莫求欲樂、極下賤業,為凡夫行,是說一邊。亦莫求自身苦行,至苦非聖行,無義相應者,是說二邊。莫求欲樂、極下賤業,為凡夫行,亦莫求自身苦行,至苦非聖行,無義相應者,因此故說。

「離此二邊,則有中道,成眼成智,自在成定,趣智、趣覺、趣涅槃者,此何因說?有聖道八支,正見乃至正定,是謂為八。離此二邊,則有中道,成眼成智,自在成定,趣智、趣覺、趣涅槃者,因此故說。有稱、有譏,有無稱、無譏而為說法者,此何因說?云何為稱?云何為譏?而不說法。若有欲相應與喜樂俱,極下賤業,為凡夫行,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則便自譏。所以者何?欲者,無常、苦、摩滅法,彼知欲無常已,是故彼一切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自譏。

「自身苦行,至苦非聖行,無義相應,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則便自譏。所以者何?彼沙門、梵志所可畏苦,剃除鬚髮,著袈裟衣,至信、捨家、無家、學道者,彼沙門、梵志復抱此苦,是故彼一切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自譏。有結不盡,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則便自譏。所以者何?若有結不盡者,彼有亦不盡。是故彼一切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自譏也。有結盡者,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彼知此已,則便自稱。所以者何?若有結盡者,彼有亦盡,是故彼一切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自稱也。

「不求內樂,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則便自譏。所以者何?若有不求內樂者,彼亦不求內,是故彼一切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自譏也。求於內樂,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彼知此已,則便自稱。所以者何?若有求內樂者,彼亦求內,是故彼一切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自稱。如是有稱有譏而不說法也。不稱不譏而為說法,

「云何不稱不譏而為說法?若欲相應與喜樂俱,極下賤業,為凡夫行,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則便說法。所以者何?彼不如是說:『欲無常、苦、磨滅法,彼知欲無常已,是故彼一切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不達此法,唯有苦法,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說法。自身苦行,至苦非聖行,無義相應,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則便說法。所以者何?彼不如是說:『自身苦行,至苦非聖行,無義相應,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不達此法,唯有苦法,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說法也。

「有結不盡,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則便說法。所以者何?彼不如是說:『若有結不盡者,彼有亦不盡,是故彼一切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不達此法,唯有苦法,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說法也。有結盡者,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彼知此已,則便說法。所以者何?彼不如是說:『若有結盡者,彼有亦盡,是故彼一切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不達此法,唯無苦法,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說法也。

「不求內樂,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則便說法。所以者何?彼不如是說:『若不求內樂者,彼亦不求內。是故彼一切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不達此法,唯有苦法,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說法也。求於內樂,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彼知此已,則便說法。所以者何?彼不如是說:『若有求內樂者,彼亦求內,是故彼一切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不達此法,唯無苦法,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彼知此已,是故便說法,如是不稱、不譏而為說法,有稱有譏、有無稱無譏而為說法者,因此故說也。

「決定於齊,決定知已,所有內樂當求彼者,此何因說?有樂,非聖樂是凡夫樂,病本、癰本、箭刺之本,有食有生死,不可修、不可習、不可廣布,我說於彼則不可修也。有樂,是聖樂、無欲樂、離樂、息樂、正覺之樂,無食無生死,可修、可習、可廣布,我說於彼則可修也。

「云何有樂,非聖樂是凡夫樂,病本、癰本、箭刺之本,有食有生死,不可修、不可習、不可廣布,我說於彼不可修耶?彼若因五欲功德生喜生樂,此樂非聖樂,是凡夫樂,病本、癰本、箭刺之本,有食有生死,不可修、不可習、不可廣布,我說於彼則不可修。

「云何有樂,是聖樂、無欲樂、離樂、息樂、正覺之樂,無食無生死,可修、可習、可廣布,我說於彼則可修耶?若有比丘離欲、離惡不善之法,至得第四禪成就遊。此樂是聖樂、無欲樂、離樂、息樂、正覺之樂,無食無生死,可修、可習、可廣布,我說於彼則可修也。決定於齊[*],決定知已,所有內樂當求彼者,因此故說。

「莫相道說,亦莫面前稱譽者,此何因說?有相道[*]說不真實、虛妄、無義相應,有相道[*]說真實、不虛妄、無義相應,有相道[*]說真實、不虛妄、與義相應。於中若有道[*]說不真實、虛妄、無義相應者,此終不可說。於中若有道[*]說真實、不虛妄、無義相應者,彼亦當學不說是也。於中若有道[*]說真實、不虛妄、義相應者,彼為知時,正智正念,令成就彼,如是面前稱譽。莫相道[*]說,亦莫面前稱譽者,因此故說。

「齊限說,莫不齊限者,此何因說?不齊限說者,煩身,念憙忘,心疲極,聲壞,向智者不自在也。齊限說者,不煩身,念不憙忘,心不疲極,聲不壞,向智者得自在也。齊限說,莫不齊限者,因此故說。

「隨國俗法,莫是莫非者,此何因說?云何隨國俗法?是及非耶?彼彼方、彼彼人間、彼彼事,或說甌,或說𣟁,或說杅,或說碗,或說器。如彼彼方、彼彼人間、彼彼事,或說甌,或說𣟁,或說杅[*],或說碗,或說器,彼彼事隨其力,一向說此是真諦,餘者虛妄。如是隨國俗法,是及非也。云何隨國俗法?不是不非耶?彼彼方、彼彼人間、彼彼事,或說甌,或說𣟁,或說杅[*],或說碗,或說器。如彼彼方、彼彼人間、彼彼事,或說甌,或說𣟁,或說杅[*],或說碗,或說器。彼彼事不隨其力,不一向說此是真諦,餘者虛妄。如是隨國俗法,不是不非也。隨國俗法,莫是莫非者,因此故說。

「有諍法、無諍法。云何有諍法?云何無諍法?若欲相應與喜樂俱,極下賤業,為凡夫行,此法有諍。以何等故此法有諍?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是故此法則有諍也。若自身苦行,至苦非聖行,無義相應,此法有諍。以何等故此法有諍?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是故此法則有諍也。離此二邊,則有中道,成眼成智,自在成定,趣智、趣覺、趣於涅槃,此法無諍。以何等故此法無諍?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是故此法則無諍也。

「有結不盡,此法有諍。以何等故此法有諍?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是故此法則有諍也。有結滅盡,此法無諍。以何等故此法無諍?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是故此法則無諍也。

「不求內樂,此法有諍。以何等故此法有諍?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是故此法則有諍也。求於內樂,此法無諍。以何等故此法無諍?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是故此法則無諍也。

「於中若有樂,非聖樂是凡夫樂,病本、癰本、箭刺之本,有食有生死,不可修、不可習、不可廣布,我說於彼則不可修,此法有諍。以何等故此法有諍?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是故此法則有諍也。於中若有樂,是聖樂、無欲樂、離樂、息樂、正覺之樂,無食無生死,可修、可習、可廣布,我說於彼則可修也,此法無諍。以何等故此法無諍?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是故此法則無諍也。

「於中若有道[*]說不真實、虛妄、無義相應,此法有諍。以何等故此法有諍?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是故此法則有諍也。於中若有道[*]說真實、不虛妄、無義相應,此法有諍。以何等故此法有諍?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是故此法則有諍也。於中若有道[*]說真實、不虛妄、與義相應,此法無諍。以何等故此法無諍?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是故此法則無諍也。

「無齊限說者,此法有諍。以何等故此法有諍?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是故此法則有諍也。齊限說者,此法無諍。以何等故此法無諍?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是故此法則無諍也。

「隨國俗法,是及非,此法有諍。以何等故此法有諍?此法有苦、有煩、有熱、有憂慼邪行,是故此法則有諍也。隨國俗法,不是不非,此法無諍。以何等故此法無諍?此法無苦、無煩、無熱、無憂慼正行,是故此法則無諍也。是謂諍法。汝等當知諍法及無諍法,知諍法及無諍法已,棄捨諍法,修習無諍法,汝等當學。」

如是須菩提族姓子以無諍道,於後知法如法。

「知法如真法,  須菩提說偈,
 此行真實空,  捨此住止息。」

佛說如是。彼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拘樓瘦無諍經第八竟(三千一十六字)

中阿含經卷第四十三(九千二百二十三字)(第四分別誦)

[校勘]

明本無「中阿含」三字。

明本無「第四分別誦」五字。

「娑」,大正藏原為「婆」,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娑」。

「摩」,大正藏原為「磨」,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摩」。

「相」,大德寺本作「想」。

「離此二邊,則有中道」,巴利本作 Ete te ubho ante anupagamma majjhimā paṭipadā。

「齊」,大德寺本作「齋」。

「當」,大正藏原為「常」,今依據宋、元、明、聖四本改作「當」。

「道」,大正藏原為「導」,今依據宋、元、明、大德寺、聖五本改作「道」。

「不」,大正藏原為「求」,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不」。

「支」,大德寺、聖二本作「枝」。

「有憂慼邪行」,巴利本作 Sapariḷāhā micchāpaṭipamā。

「摩」,大正藏原為「磨」,今依據宋、元、明、聖四本改作「摩」。[*]

「有結」,巴利本作 Bhavasaṃyojana。

「齊」,大德寺本作「齋」。[*]

「耶」,大正藏原為「也」,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耶」。

「道」,大正藏原為「導」,今依據宋、元、明、大德寺、聖五本改作「道」。[*]

「耶」,大德寺本作「邪」。[*]

「杅」,大德寺本作「盂」。[*]

「有諍法」,宋、元、明三本作「諍」,聖本作「諍法」。

聖本無「者」字。

「無」,大正藏原為「有」,今依據前後文改作「無」。

「法」,大正藏原為「實」,今依據元、明二本改作「法」。

「無」,大德寺本作「天」。

明本無「拘樓瘦無諍經第八竟」九字。

「三千一十六字」,宋、大德寺二本作「三千一百八十五字」,元、明、聖三本無「三千一十六字」六字。

「含」,大德寺本作「鋡」。

「九千二百二十三字」,宋、大德寺二本作「九千三百九十四字」,元、明、聖三本無「九千二百二十三字」八字。

明、大德寺二本無「第四分別誦」五字。

聖本在「誦」字之後有光明皇后願文。

[註解]

決定於齊:確定其範圍(定義)。南傳作「樂的區別」(Sukhavinicchayaṃ,另譯為「樂的決定」)

莫相道說,亦莫面前稱譽:不要私下批評別人,卻在當著面時(假意)稱讚。其中「道說」指談到別人的負面消息,「相道說」指耳語批評別人。相當的南傳經文作「不應該說秘密語,不應該說公開中傷的」。

齊限說:應有界限(開始、結束)地從容說法,結束前要有結語,不要說說停停,讓人不知到底何時結束。其中「齊限」即「界限」。相當的南傳經文作「應該徐緩地說」。

隨國俗法:南傳作「不應該堅持地區語言」(Janapadaniruttiṃ nābhiniveseyya),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一個人不應該堅持地方語言」(One should not insist on local language)。「地區」(Janapada),另譯為「國土;地方」,「不應該堅持」(nābhiniveseyya),另譯為「不應該執持;不應該執著」。

莫是莫非:南傳作「不應該超越正常[使用]之外」(samaññaṃ nātidhāveyyāti),菩提比丘長老英譯為「一個人不應該凌駕正常使用」(one should not override normal usage)。南傳作「不應該超越通稱」。

有結:後有(輪迴、不得解脫)的束縛。

[對應經典]

[讀經拾得]

此經中佛陀教導六種說法時沒有衝突(瞋)的方法:

  1. 對自己可以有稱有譏,對他人卻應無稱無譏。嚴以律己、寬以待人。
  2. 沒有利益的言語,不管是不是真的,都不應說。
  3. 說法要有始有終、限定範圍。

須菩提在出家前瞋心極重,出家後則解空第一,以無瞋聞名,此經的無諍說法最後即以須菩提為例子。

一些人聲稱依照律中所載:「佛陀要弟子用俗語宣講佛法,因此『俗語』才是正統,巴利語是佛世時說的語言,絕不能用雅語、梵語。」姑且不論佛世的俗語是摩竭陀語而不全然是巴利語,此經「隨國俗法、莫是莫非」的相對應南傳經文則講明:「不應該堅持地區語言,不應該超越正常[使用]之外」。過度強調巴利語正統,和強調梵文正統,恐怕都是「堅持地方語言」,不是佛陀本意,更何況「俗語」只是個概稱,而不是有一個語言叫做俗語。當然,就考據來說,可將不同傳抄的版本互相對照以求真義,依義不依語,不須要執著何者才是唯一正統。語言在佛教來說永遠只是工具,而非究竟。

《雜阿含經》卷二第37經:「世尊告諸比丘:「我不與世間諍,世間與我諍。所以者何?比丘!若如法語者,不與世間諍,世間智者言有,我亦言有。云何為世間智者言有,我亦言有?比丘!色無常、苦、變易法,世間智者言有,我亦言有。如是受、想、行、識,無常、苦、變易法,世間智者言有,我亦言有。世間智者言無,我亦言無;謂色是常、恒、不變易、正住者,世間智者言無,我亦言無。受、想、行、識,常、恒、不變易、正住者,世間智者言無,我亦言無,是名世間智者言無,我亦言無。」(CBETA, T02, no. 99, p. 8, b16-26)

關於「面前稱譽」,僅供參考 - 《妙法蓮華經》卷5〈14 安樂行品〉:「於聲聞人,亦不稱名說其過惡,亦不稱名讚歎其美,又亦不生怨嫌之心。善修如是安樂心故,諸有聽者不逆其意」(CBETA, T09, no. 262, p. 38, a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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