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_1_-大品行欲經(第126經)
我聞如是:
一時,佛遊舍衛國,在勝林給孤獨園。
爾時,給孤獨居士往詣佛所,稽首佛足,卻坐一面,白曰:「世尊!世中為有幾人行欲①?」
世尊告曰:「居士!世中凡有十人行欲。云何為十?居士,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②,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③,彼法非法求財物已,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彼法非法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彼法非法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財物,彼如法以道求財物已,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財物,彼如法以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行人也。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財物,彼如法以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得財物已,染著縛繳④,繳已染著,不見災患,不知出要⑤而用。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財物,彼如法以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得財物已,不染不著,不縛不繳,不繳已染著,見災患,知出要而用。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居士!若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者,此行欲人於諸行欲人為最下也。居士!若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彼法非法求財物已,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者,此行欲人於諸行欲人為最上也。
「居士!若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財物,彼如法以道求財物已,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得財物已,不染不著,不縛不繳,不繳已染著,見災患,知出要而用者,此行欲人於諸行欲人為最第一、最大、最上、最勝、最尊,為最妙也。猶如因牛有乳,因乳有酪,因酪有生酥,因生酥有熟酥,因熟酥有酥精,酥精者,為最第一、最大、最上、最勝、最尊,為精ⓒ妙也。如是,居士!此行欲人於諸行欲人為最第一、最大、最上、最勝、最尊,為最妙也。」
於是,世尊說此頌曰:
「若非法求財, 及法非法求,
不供不自用, 亦不施為福,
二俱皆有惡, 於行欲最下。
若如法求財, 自身懃所得,
供他及自用, 亦以施為福,
二俱皆有德, 於行欲最上ⓓ。
若得出要ⓔ慧, 行欲住在家,
見災患知足, 節儉用財物,
彼得出欲慧, 於行欲最上。」
佛說如是。給孤獨居士及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行欲經第十竟ⓕ(千二百五十三字)ⓖ
[校勘]
ⓐ 「中阿含」,大正藏原無此三字,今依據前後經補上。
ⓑ 「第三念誦」,明本無此四字,宋、元二本置於「中阿含經卷第三十」之後。
ⓒ 「精」,大正藏原為「最」,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精」。
ⓓ 「欲最上」,宋本作「最上欲」。
ⓔ 「要」,元、明二本作「惡」。
ⓕ 明本無「行欲經第十竟」六字。
ⓖ 宋、元、明三本無「千二百五十三字」七字。
[註解]
① 行欲:享受感官快樂。相當的南傳經文作「受用諸欲者」。
② 作使:僕役。
③ 法非法求索財物:有時如法、有時不如法地賺錢。
④ 繳:纏繞。
⑤ 出要:出離;離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