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含經》 卷30 第126經 大品行欲經

我聞如是:

一時,佛遊舍衛國,在勝林給孤獨園。

爾時,給孤獨居士往詣佛所,稽首佛足,卻坐一面,白曰:「世尊!世中為有幾人行欲?」

世尊告曰:「居士!世中凡有十人行欲。云何為十?居士,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彼法非法求財物已,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彼法非法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彼法非法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財物,彼如法以道求財物已,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財物,彼如法以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而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如是有一行欲行人也。

「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財物,彼如法以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得財物已,染著縛,繳已染著,不見災患,不知出要而用。如是有一行欲人也。復次,居士!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財物,彼如法以道求財物已,能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得財物已,不染不著,不縛不繳,不繳已染著,見災患,知出要而用。如是有一行欲人也。

「居士!若有一行欲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彼非法無道求財物已,不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不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者,此行欲人於諸行欲人為最下也。居士!若有一行欲人,法非法求索財物,彼法非法求財物已,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者,此行欲人於諸行欲人為最上也。

「居士!若有一行欲人,如法以道求索財物,彼如法以道求財物已,自養安隱及父母、妻子、奴婢、作使,亦供養沙門、梵志,令昇上與樂俱而受樂報,生天長壽。得財物已,不染不著,不縛不繳,不繳已染著,見災患,知出要而用者,此行欲人於諸行欲人為最第一、最大、最上、最勝、最尊,為最妙也。猶如因牛有乳,因乳有酪,因酪有生酥,因生酥有熟酥,因熟酥有酥精,酥精者,為最第一、最大、最上、最勝、最尊,為精妙也。如是,居士!此行欲人於諸行欲人為最第一、最大、最上、最勝、最尊,為最妙也。」

於是,世尊說此頌曰:

「若非法求財,  及法非法求,
 不供不自用,  亦不施為福,
 二俱皆有惡,  於行欲最下。
 若如法求財,  自身懃所得,
 供他及自用,  亦以施為福,
 二俱皆有德,  於行欲最上
 若得出要慧,  行欲住在家,
 見災患知足,  節儉用財物,
 彼得出欲慧,  於行欲最上。」

佛說如是。給孤獨居士及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行欲經第十竟(千二百五十三字)

[校勘]

「中阿含」,大正藏原無此三字,今依據前後經補上。

「第三念誦」,明本無此四字,宋、元二本置於「中阿含經卷第三十」之後。

「精」,大正藏原為「最」,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精」。

「欲最上」,宋本作「最上欲」。

「要」,元、明二本作「惡」。

明本無「行欲經第十竟」六字。

宋、元、明三本無「千二百五十三字」七字。

[註解]

行欲:享受感官快樂。相當的南傳經文作「受用諸欲者」。

作使:僕役。

法非法求索財物:有時如法、有時不如法地賺錢。

繳:纏繞。

出要:出離;離欲。

[對應經典]

[讀經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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