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如是:
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爾時,目連弟子、阿難弟子二人共談:「我等二人同聲經唄①,誰者為勝?」
是時,眾多比丘聞此二人各各共論,聞已,便往至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坐。爾時,眾多比丘白世尊言:「今有二人共論:『我等二人共誦經唄,何者為妙?』」
爾時,世尊告一比丘:「汝往呼此二比丘使來。」
比丘對曰:「如是。世尊!」比丘從佛受教。即往至彼二人所,語彼二人曰:「世尊喚卿。」
是時,二人聞比丘語已,即至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住。
爾時,世尊告二人曰:「汝等愚人實有此語:『我等共誦經唄,何者為妙?』」
二人對曰:「如是。世尊!」
世尊告曰:「汝等頗聞我說此法共ⓐ競諍②乎?如此之法,何異梵志③?」
諸比丘對曰:「不聞如來而說此法。」
世尊告曰:「我由來不與諸比丘而說此法,當諍勝負耶?然我今日ⓑ所說法,欲有降伏,有所教化。若有比丘受法之時,當念思惟四緣之法,ⓒ意與契經④、阿毘曇⑤、律共相應不?設共相應者,當念奉行。」
爾時,世尊便說此偈:
「多ⓓ誦無益事, 此法非為妙,
猶ⓔ算ⓕ牛頭數, ⓖ非此沙門要。
若少多誦習, 於法而行法,
此法極為上, 可謂沙門法。
雖誦千章, 不義何益? 不如一ⓗ句,
聞可得道。 雖誦千言, 不義何益?
不如一義, 聞可得道。 千千為ⓘ敵,
一夫勝之, 未若自勝, ⓙ已忍者上。
「是故,諸比丘!自今[*]以後,未復諍訟有勝負心。所以然者,ⓚ念當降伏一切人民。若復比丘有勝負心,共諍訟心而共競者,即以法、律治彼。比丘!以是之故,當自修行。」
是ⓛ故,二比丘聞佛此語已,即從[*]坐起,禮世尊足,而求ⓜ悔過:「自今已後,更不復為,唯願世尊受其[*]悔過。」
世尊告曰:「大法之中快得ⓝ改過,自知有ⓞ諍競之心,聽汝[*]悔過。諸比丘!更莫復爾。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增上.坐.行跡 無常.園觀ⓟ池
無漏.無息.禪 四樂.無諍訟
增壹阿含經卷第二十三ⓠ
[校勘]
ⓐ 競諍=諍競【明】
「競諍」,明本作「諍競」。 「諍競」,大正藏原為「競諍」,今依據明本改作「諍競」。
ⓑ 所+(以)【宋】【元】【明】
「所」,宋、元、明三本作「所以」。 大正藏無「以」字,今依據宋、元、明三本補上。
ⓒ 意=竟【聖】,=此法竟【宋】【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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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誦=調【聖】
「誦」,聖本作「調」。 「調」,大正藏原為「誦」,今依據聖本改作「調」。
ⓔ 算=等【元】
「算」,元本作「等」。 「等」,大正藏原為「算」,今依據元本改作「等」。
ⓕ 牛頭數=計牛頭【宋】【元】【明】
「牛頭數」,宋、元、明三本作「計牛頭」。 「計牛頭」,大正藏原為「牛頭數」,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計牛頭」。
ⓖ 非此=此非【宋】【元】【明】
「非此」,宋、元、明三本作「此非」。 「此非」,大正藏原為「非此」,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此非」。
ⓗ 句=義【宋】【元】【明】
「句」,宋、元、明三本作「義」。 「義」,大正藏原為「句」,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義」。
ⓘ 敵=摘【聖】
「敵」,聖本作「摘」。 「摘」,大正藏原為「敵」,今依據聖本改作「摘」。
ⓙ 已=以【宋】【元】【明】
「已」,宋、元、明三本作「以」。 「以」,大正藏原為「已」,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以」。
ⓚ 念當=當念【宋】【元】【明】
「念當」,宋、元、明三本作「當念」。 「當念」,大正藏原為「念當」,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當念」。
ⓛ 故=時【宋】【元】【明】,故+(時)【聖】
????
ⓜ 悔=誨【聖】*
「悔」,聖本作「誨」。 「誨」,大正藏原為「悔」,今依據聖本改作「誨」。
ⓝ 改=愍【聖】
「改」,聖本作「愍」。 「愍」,大正藏原為「改」,今依據聖本改作「愍」。
ⓞ 諍=爭【聖】
「諍」,聖本作「爭」。 「爭」,大正藏原為「諍」,今依據聖本改作「爭」。
ⓟ 池=地【宋】【元】【明】【聖】
「池」,宋、元、明、聖四本作「地」。 「地」,大正藏原為「池」,今依據宋、元、明、聖四本改作「地」。
ⓠ +(光明皇后願文)【聖】
聖本在「??」字之後有光明皇后願文。 大正藏無「光明皇后願文」六字,今依據聖本補上。
[註解]
① 經唄:歌詠經文之聲。即梵唄也。慧琳音義六十五曰:「經唄,僧尼法事梵唄聲也。」
② 競諍:競爭;爭論。諍,通「爭」。
③ 梵志:有志修梵行(清淨的修行)的人,音譯為「婆羅門」,為古代印度種姓制度中的祭司階級。
④ 契經:佛經。音譯為「修多羅」。
⑤ 阿毘曇:為音譯,義譯為「論」,指為闡明法義的問答論議,後來也指佛弟子對經的論述,和經、律合稱三藏。又譯作「阿毘達磨」。
[對應經典]
[讀經拾得]
[不應以經文作競諍之工具] <增一、四十八、五十、八>
若有愚人習於法行。所謂契經.祇夜.偈.授決.因緣.本末.譬喻.生.方等.未曾有.說.廣普。雖誦斯法。不解其義。以不觀察其義。亦不順從其法。所應順法終不從其行。
所以誦斯法者。從欲與人共競諍。意計勝負。亦不自為己有所濟及。彼誦法已。則犯制限。猶如有人出彼村落欲求惡蛇。彼若見極大之蛇。到已。以左手摩抆其尾。然彼蛇迴頭螫蜇其手。由此緣報。便致命終。此亦如是。
若有愚人翫習其法。十二部經靡不斟酌。亦不觀察其義。所以然者。由不究竟正法義故
註:常見外道對經文斷章取義以作競諍之具,佛子應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