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壹阿含經》增上品第三十一第11經

聞如是:

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爾時,目連弟子、阿難弟子二人共談:「我等二人同聲經唄,誰者為勝?」

是時,眾多比丘聞此二人各各共論,聞已,便往至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坐。爾時,眾多比丘白世尊言:「今有二人共論:『我等二人共誦經唄,何者為妙?』」

爾時,世尊告一比丘:「汝往呼此二比丘使來。」

比丘對曰:「如是。世尊!」比丘從佛受教。即往至彼二人所,語彼二人曰:「世尊喚卿。」

是時,二人聞比丘語已,即至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住。

爾時,世尊告二人曰:「汝等愚人實有此語:『我等共誦經唄,何者為妙?』」

二人對曰:「如是。世尊!」

世尊告曰:「汝等頗聞我說此法共競諍乎?如此之法,何異梵志

諸比丘對曰:「不聞如來而說此法。」

世尊告曰:「我由來不與諸比丘而說此法,當諍勝負耶?然我今日所說法,欲有降伏,有所教化。若有比丘受法之時,當念思惟四緣之法,意與契經阿毘曇、律共相應不?設共相應者,當念奉行。

爾時,世尊便說此偈:

「多誦無益事,  此法非為妙,
 猶牛頭數,  非此沙門要。
 若少多誦習,  於法而行法,
 此法極為上,  可謂沙門法。
 雖誦千章,  不義何益?  不如一句,
 聞可得道。  雖誦千言,  不義何益?
 不如一義,  聞可得道。  千千為敵,
 一夫勝之,  未若自勝,  已忍者上。

「是故,諸比丘!自今[*]以後,未復諍訟有勝負心。所以然者,念當降伏一切人民。若復比丘有勝負心,共諍訟心而共競者,即以法、律治彼。比丘!以是之故,當自修行。」

故,二比丘聞佛此語已,即從[*]坐起,禮世尊足,而求悔過:「自今已後,更不復為,唯願世尊受其[*]悔過。」

世尊告曰:「大法之中快得改過,自知有諍競之心,聽汝[*]悔過。諸比丘!更莫復爾。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增上.坐.行跡  無常.園觀
 無漏.無息.禪  四樂.無諍訟

增壹阿含經卷第二十三

[校勘]

競諍=諍競【明】

  「競諍」,明本作「諍競」。
  「諍競」,大正藏原為「競諍」,今依據明本改作「諍競」。

所+(以)【宋】【元】【明】

  「所」,宋、元、明三本作「所以」。
  大正藏無「以」字,今依據宋、元、明三本補上。

意=竟【聖】,=此法竟【宋】【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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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調【聖】

  「誦」,聖本作「調」。
  「調」,大正藏原為「誦」,今依據聖本改作「調」。

算=等【元】

  「算」,元本作「等」。
  「等」,大正藏原為「算」,今依據元本改作「等」。

牛頭數=計牛頭【宋】【元】【明】

  「牛頭數」,宋、元、明三本作「計牛頭」。
  「計牛頭」,大正藏原為「牛頭數」,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計牛頭」。

非此=此非【宋】【元】【明】

  「非此」,宋、元、明三本作「此非」。
  「此非」,大正藏原為「非此」,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此非」。

句=義【宋】【元】【明】

  「句」,宋、元、明三本作「義」。
  「義」,大正藏原為「句」,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義」。

敵=摘【聖】

  「敵」,聖本作「摘」。
  「摘」,大正藏原為「敵」,今依據聖本改作「摘」。

已=以【宋】【元】【明】

  「已」,宋、元、明三本作「以」。
  「以」,大正藏原為「已」,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以」。

念當=當念【宋】【元】【明】

  「念當」,宋、元、明三本作「當念」。
  「當念」,大正藏原為「念當」,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當念」。

故=時【宋】【元】【明】,故+(時)【聖】

  ????

悔=誨【聖】*

  「悔」,聖本作「誨」。
  「誨」,大正藏原為「悔」,今依據聖本改作「誨」。

改=愍【聖】

  「改」,聖本作「愍」。
  「愍」,大正藏原為「改」,今依據聖本改作「愍」。

諍=爭【聖】

  「諍」,聖本作「爭」。
  「爭」,大正藏原為「諍」,今依據聖本改作「爭」。

池=地【宋】【元】【明】【聖】

  「池」,宋、元、明、聖四本作「地」。
  「地」,大正藏原為「池」,今依據宋、元、明、聖四本改作「地」。

+(光明皇后願文)【聖】

  聖本在「??」字之後有光明皇后願文。
  大正藏無「光明皇后願文」六字,今依據聖本補上。

[註解]

經唄:歌詠經文之聲。即梵唄也。慧琳音義六十五曰:「經唄,僧尼法事梵唄聲也。」

競諍:競爭;爭論。諍,通「爭」。

梵志:有志修梵行(清淨的修行)的人,音譯為「婆羅門」,為古代印度種姓制度中的祭司階級。

契經:佛經。音譯為「修多羅」。

阿毘曇:為音譯,義譯為「論」,指為闡明法義的問答論議,後來也指佛弟子對經的論述,和經、律合稱三藏。又譯作「阿毘達磨」。

[對應經典]

[讀經拾得]

[不應以經文作競諍之工具] <增一、四十八、五十、八>

若有愚人習於法行。所謂契經.祇夜.偈.授決.因緣.本末.譬喻.生.方等.未曾有.說.廣普。雖誦斯法。不解其義。以不觀察其義。亦不順從其法。所應順法終不從其行。

所以誦斯法者。從欲與人共競諍。意計勝負。亦不自為己有所濟及。彼誦法已。則犯制限。猶如有人出彼村落欲求惡蛇。彼若見極大之蛇。到已。以左手摩抆其尾。然彼蛇迴頭螫蜇其手。由此緣報。便致命終。此亦如是。

若有愚人翫習其法。十二部經靡不斟酌。亦不觀察其義。所以然者。由不究竟正法義故

註:常見外道對經文斷章取義以作競諍之具,佛子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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