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壹阿含經》有無品第十五第4經

聞如是:

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此二業。云何為二業?有法業、有財業。業中之上者,不過法業。是故,諸比丘!當學法業,不學財業。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爾時,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校勘]

~A. II. 13. 1-2.

  ???

[註解]

法業:從事於佛法的修證。

財業:從事於財富的追求。

[對應經典]

 

回到《增壹阿含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