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阿含經》第98經

如是我聞:

一時,佛在拘薩羅人間遊行,至一那羅聚落,住一那羅林中。

爾時,世尊著衣持鉢,入一那羅聚落乞食,而作是念:「今日太早,今且可過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作飲食處。」

爾時,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五百具耕田,為作飲食。時,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遙見世尊,白言:「瞿曇!我今耕田下種,以供飲食,沙門瞿曇亦應耕田下種,以供飲食。」

佛告婆羅門:「我亦耕田下種,以供飲食。」

婆羅門白佛:「我都不見沙門瞿曇若犁、若、若、若、若、若,而今瞿曇說言:『我亦耕田下種,以供飲食。』」

爾時,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即說偈言:

「自說耕田者,  而不見其耕,
 為我說耕田,  令我知耕法。」

爾時,世尊說偈答言:

「信心為種子,  苦行為時雨,
 智慧為犁軛,  慚愧心為
 正念自守護,  是則善御者。
 包藏身口業,  如食處內藏,
 真實為真乘,  樂住無懈怠
 精進無荒,  安隱而速進。
 直往不轉還,  得到無憂處。
 如是耕田者,  逮得甘露果;
 如是耕田者,  不還受諸有。」

佛陀不因說法而受食時,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白佛言:「善耕田!瞿曇!極善耕田!瞿曇!」於是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聞世尊說偈,心轉增信,以滿鉢香美飲食以奉世尊。世尊不受,以因說偈得故。即說偈言:

不因說法故,  受彼食而食

如是廣說,如前為火與婆羅門廣說

時,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白佛言:「瞿曇!今以此食安著何處?」

佛告婆羅門:「我不見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天神、世人堪食此食而得安身。婆羅門!汝持此食著無虫水中,及少生草地。」

時,婆羅門即持此食著無虫水中,水即煙起涌沸,啾啾作聲。如熱鐵丸投於冷水,啾啾作聲。如是彼食投著無虫水中,煙起涌沸,啾啾作聲。

,婆羅門作是念:「沙門瞿曇實為奇特!大德大力,乃令飲食神變如是。」

時,彼婆羅門見食瑞應,信心轉增,白佛言:「瞿曇!我今可得於正法中出家、受具足不?」

佛告婆羅門:「汝今可得於正法中出家、受具足,得比丘分。」彼即出家已,獨靜思惟;所以族姓子剃除鬚髮,著袈裟衣,正信非家,出家學道,乃至得阿羅漢,心善解脫。

[校勘]

「一那羅」,巴利本作 Ekanālā。

「那」,大正藏原為「陀」,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那」。

「太」,大正藏原為「大」,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太」。

「耕田婆羅豆婆遮」,巴利本作 Kasibhāradvāja。

「今」,明本作「見」。

「縻」,宋、元、明三本作「繫」。

「犁」,大正藏原為「時」,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犁」。

「包」,宋、元、明三本作「保」。

「如」,大正藏原為「知」,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如」。

「真」,宋本作「直」,元、明二本作「其」。

「無懈怠」,大正藏原為「為懈息」,今依據宋本改作「無懈怠」。

「無」,大正藏原為「為」,今依據宋、明二本改作「無」。

「廢」,宋本作「癡」。

宋、元、明三本在「食」字後有「但為利益他,說法不受食。」十字。

「火」,宋本作「大」。

大正藏無「鐵」字,今依據宋、元、明三本補上。

宋、元、明三本無「時」字。

[註解]

耕田婆羅豆婆遮婆羅門:以耕田維生、種姓是豆婆遮的婆羅門。《別譯雜阿含經》譯為「耕作婆羅門名豆羅闍」。

犁:耕田時用牛拉的翻土器具。

軛:在車衡兩端扼住牛、馬等頸背上的曲木。

鞅:套在牛、馬頸上的皮帶。

縻:牽引牛的繩子。讀音同「迷」。

鑱:犁地掘土的一種鐵器。讀音同「禪」。

鞭:驅策牛、馬用的鞭子。

轅:車前用來套駕牲畜的兩根直木,左右各一。

轉還:輪迴。

如前為火與婆羅門廣說:如同《雜阿含經》卷四十二第1157經中佛陀為火與婆羅門所做的開示。

神變:神奇的變化。

瑞應:吉祥的應驗。

族姓子:原義為婆羅門大族的子弟,引申為信佛行善的男子。另譯為「善男子」。

[對應經典]

[讀經拾得]

《雜阿含經》中有幾則記載,佛陀若因說偈而得到原本不信佛的人的供養,則不接受這個供養,以表示佛陀不是為了求取供養而說偈的。

而見到食瑞應相(食著無蟲水後煙起涌沸)的婆羅門們,各人反應不同:有些直接生起信心,要求出家;也有些嚇到,趕緊回去拜拜收驚。

從這一經中我們也可以瞭解佛陀接受供養的原則:不以說法來換取供養。

不過,這個原則並不是說法之後就不能接受供養;佛陀也曾在說法之後,默然接受食物供養。例如《雜阿含經》第1030經記載:有一次給孤獨長者生病,佛陀前去探病,並且為長者說三受及四不壞淨等法。說法後,長者請佛陀留下來接受食物供養,佛陀默然接受長者的邀請。

若細心去體會,會發現這兩者情況大不相同:在第1030經中,給孤獨長者平時就信仰佛法並供養三寶;而在本經中情況是,邀請者原本不信佛法,也不想供養三寶。但在佛陀說法之後,才相信佛法而發心供養。由這兩個情況的差異,可以體會在什麼情況下接受供養是「因偈得食」。

另外,在《別譯雜阿含經》卷五第99經中,則記載了佛陀「因偈得食,則不受」的原則:
「先無惠施情, 說法而後與,
 如斯之飲食, 不應為受取。
 常法封如是, 故我不應食,
 所以不受者, 為說法偈故。」(CBETA, T02, no. 100, p. 409, a25-28)

相關記載可參考本經、本卷第102經、卷四十二第1157經、卷四十四第1184經,以及《別譯雜阿含經》卷五第99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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