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阿含經》第1157經
如是我聞:
一時,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世尊晨朝著衣持鉢,入王舍城乞食,次第行乞①至火與婆羅門舍。
火與婆羅門遙見佛來,即具眾美飯ⓐ食,滿鉢與之。
如是二日、三日,乞食復至其舍。
火與婆羅門遙見佛來,作是念:「禿頭沙門何故數來,貪美食耶?」
爾時,世尊知火與婆羅門心念已,即說偈言:
「上ⓑ天ⓒ日日雨, 田夫日夜耕,
數數②植ⓓ種子, 是田數收穀。
如人數懷妊ⓔ③, 乳牛數懷犢,
數數有求者, 則能數惠施。
數數惠施故, 常得大名稱,
數數棄死屍, 數數哭悲戀。
數數生數死, 數數憂悲苦,
數數以火燒, 數數諸蟲食。
若得賢聖道, 不數受諸有,
亦不數生死, 不數憂悲苦。
不數數火燒, 不數諸蟲食。」
時,火與婆羅門聞佛說偈,還得信心,復以種種飲食滿鉢與之,世尊不受,以因說偈而施故,復說偈言:
「因為說偈法, 不應受飲食,
當觀察自法, 說法不受食。
婆羅門當知, 斯則淨命活,
應以餘供養, 純淨大仙人。
已盡諸有漏, 穢法悉已斷,
供養以飲食, 於其良福田。
欲求福德者, 則我田為良。」
火與婆羅門白佛:「今以此食,應著何所?」
佛告婆羅門:「我不見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天神、世人有能食此信施④,令身安樂。汝持是食去棄於無蟲水中,及少生草地。」
時,婆羅門即以此食持著無蟲水中,水即ⓕ煙出,沸聲啾啾;譬如鐵丸燒令火色,擲著水中,水即煙起,沸聲啾啾,亦復如是。婆羅門持此飲食著水中,水即煙出,沸聲啾啾,於時火與婆羅門歎言:「甚奇!瞿曇!大德大力,能令此食而作神變。」
時,火與婆羅門因此飯食神變,得信敬心,稽首佛足,退住一面,白佛言:「世尊!我今可得於正法中出家、受具足,修梵行不?」
佛告婆羅門:「汝今可得於正法中出家、受具足。」
彼即出家已,作是思惟;所以族姓子剃除鬚髮ⓖ,著袈裟衣,正信非家,出家學道,乃至得阿羅漢,心善解脫。
[校勘]
ⓐ 「飯」,大正藏原為「飲」,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飯」。
ⓑ 「上」,大正藏原為「王」,宋、元、明三本作「上」、聖本作「天」,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上」。
ⓒ 「上天」,巴利本作 Devarājan。,
ⓓ 「植」,大正藏原為「殖」,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植」。
ⓔ 「妊」,聖本作「任」。
ⓕ 「即」,聖本作「則」。
ⓖ 「鬚髮」,大正藏原為「髮鬚」,今依據宋、元、明三本改作「鬚髮」。
[註解]
① 次第行乞:依著次序一家一家地托缽乞求食物。又譯為「次第乞食」、「次行乞食」。
② 數數:頻繁地。
③ 懷妊:懷孕。
④ 信施:基於信心的布施;信徒的布施。
[對應經典]
[讀經拾得]
《雜阿含經》中有幾則記載,佛陀若因說偈而得到別人的供養,則不接受這個供養,以表示佛陀不是為了求取供養而說偈的。
而見到食瑞應相(食著無蟲水後煙起涌沸)的婆羅門們,各人反應不同:有些直接生起信心,要求出家;也有些嚇到,趕緊回去拜拜收驚。
從這一經中我們也可以瞭解佛陀接受供養的原則:不以說法來換取供養。
不過,這個原則並不是說法之後就不能接受供養;佛陀也曾在說法之後,默然接受食物供養。例如《雜阿含經》第1030經記載:有一次給孤獨長者生病,佛陀前去探病,並且為長者說三受及四不壞淨等法。說法後,長者請佛陀留下來接受食物供養,佛陀默然接受長者的邀請。
若細心去體會,會發現這兩者情況大不相同:在第1030經中,給孤獨長者平時就信仰佛法並供養三寶;而在本經中情況是,邀請者原本不信佛法,也不想供養三寶。但在佛陀說法之後,才相信佛法而發心供養。由這兩個情況的差異,可以體會在什麼情況下接受供養是「因偈得食」。
另外,在《別譯雜阿含經》卷五第99經中,則記載了佛陀「因偈得食,則不受」的原則:
「先無惠施情, 說法而後與,
如斯之飲食, 不應為受取。
常法封如是, 故我不應食,
所以不受者, 為說法偈故。」(CBETA, T02, no. 100, p. 409, a25-28)
相關記載可參考本經、卷四第98經、卷四第102經、卷四十四第1184經,以及《別譯雜阿含經》卷五第99經。